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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答网民关于“来华携带自用药品有哪些要求”的留言

国务院英文网网友t*y@gmail.com)说:来自德国,明年或来华出差半年,咨询是否可携带一些自用药品入境中国,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证明。含安非他命成分的药物不得进入中国,请问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赖氨酸安非他命(赖氨酸安非他命在德国叫Elvanse且在德国属于受管制药品)?哪些药物属于被禁品,哪些自用的精神药物可凭诊断书带入中国,想知道是否有具体的药品目录。

另外,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那么在具备单张处方和医疗诊断书的前提下,能否携带在华停留180天所需的个人药物。凭借医生开具的处方,自己能否携带抗过敏药等常规药物。(译文)

国务院英文网网友e*n@finnlines.com)说:打算来华并需要携带日常自用药品,了解中国有没有类似的药,如果没有,想咨询如何将自用药品带入中国,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译文)

海关总署回复:

一、关于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入中国的禁限政策问题。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对于携带进境的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海关根据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放行;对于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禁止携带进入中国。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主要涉及《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主要涉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相关目录最新版可登陆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搜索查询获取,目录均配有药品的中文名、英文名和CAS编号(登录号),携带者可据此对照判断某种具体药品的禁限管理政策。  

二、关于携带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自用数量原则问题。根据现行规定,携带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自用数量原则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制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剂不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 

三、关于携带其他药物进境政策事宜。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如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按答复意见第一条办理;如涉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海关凭医疗机构的处方验放。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动植物检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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